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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1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腾创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艳云等26人劳动争议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定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腾创劳务有限公司,马俊明,马明昌,鹿林,刘兴铭,贾永清,马志刚,吴光世,吴君义,吴兴栋,刘明甫,刘健雄,吴主义,郭彪,董学锋,徐立柱,文孟财,马振海,冯加林,马俊海,刘艳云,文少辉,刘奕雄,彭太兵,文孟江,游洪才,王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1民初1号原告山西腾创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06800936X0地址:太原市小店区通达街通达国际1单元2504室法定代表人:吴小良委托代理人周伯逊,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赵彩虹,山西诚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俊明,男,1990年10月5日生,汉族,山西五台县人,现居本县。被告马明昌,男,1961年11月1日生,汉族,河南省林州市人,现居本市。被告鹿林,男,1974年1月7日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现居本县。被告刘兴铭,男,1991年11月15日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现居本县。被告贾永清。男,1981年9月18日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现居本县。被告马志刚,男,1985年2月27日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现居本县。被告吴光世,男,1993年2月18日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现居本县。被告吴君义,男,1987年9月14日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现居本县。被告吴兴栋,男,1982年8月4日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现居本县。被告刘明甫,男,1944年7月3日生,汉族,湖南省新化县人,现居本县。被告刘健雄,男,1976年4月12日生,汉族,湖南省新化县人,现居本县。被告吴主义,男,1991年2月2日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现居本县。被告郭彪,男,1991年2月7日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后人,现居本县。被告董学锋,男,1980年2月14日生,汉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现居本区。被告徐立柱,男,1979年11月11日生,汉族,山西五台县人,现居本县。被告文孟财,男,1955年11月23日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兰山县人,现居本县。被告马振海,男,1972年1月15日生,汉族,河南省林州市人,现居本县。被告冯加林,男,1970年8月19日生,汉族,河南省林州市人,现居本市。被告马俊海,男,1970年8月19日生,汉族,山西五台县人,现居本县。被告刘艳云,女,1982年7月19日生,汉族,湖南省新化县人,现居本县。被告文少辉,男,1977年12月21日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现居本县。被告刘奕雄,男,1972年7月9日生,汉族,湖南省新化县人,现居本县。被告彭太兵,男,1973年10月13日生,汉族,湖南省新化县人,现居本县。被告文孟江,男,1957年3月23日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兰山县人,现居本县。被告游洪才,男,1975年1月23日生,汉族,湖南省新化县人,现居本县。被告王伟,男,1975年1月23日生,汉族,湖南省新化县人,现居本县。推选代表人为刘艳云、董学锋、马俊海、徐立柱。委托代理人李贵明,山西晋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劳动争议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山西腾创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纠纷已协商解决,现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腾创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5元。审判长 姜 华审判员 李山河审判员 陈玉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戎慧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