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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81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葛忠伟诉被告崔庆丰返还原物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忠伟,崔庆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81民初505号原告葛忠伟,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尚庄镇联胜村六组50号人,现住潞城市佳地忠伟彩钢门市部。被告崔庆丰,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潞城市钟表公司家属院1单元3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忠伟诉被告崔庆丰返还原物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艳琼二0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杨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