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81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葛忠伟诉被告崔庆丰返还原物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忠伟,崔庆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81民初505号原告葛忠伟,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尚庄镇联胜村六组50号人,现住潞城市佳地忠伟彩钢门市部。被告崔庆丰,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潞城市钟表公司家属院1单元3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忠伟诉被告崔庆丰返还原物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艳琼二0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杨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