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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朱丹与重庆众芸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丹,重庆众芸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105号原告朱丹,女,生于1987年12月12日,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众芸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核桃湾33—69号。法定代表人程中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丹与被告重庆众芸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收且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朱丹负担(已纳)。审 判 长 仇 解人民陪审员 陈 邹人民陪审员 许范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佳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