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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2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永强与被执行人王纪萍、赵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永强,王纪萍,赵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119号申请执行人:马永强,男,1971年4月7日生,汉族,住东辽县白泉镇被执行人:王纪萍,女,1962年2月6日生,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被执行人:赵越,女,1990年7月23日生,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永强与被执行人王纪萍、赵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全部义务,本案终结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6)吉0402民初22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奎武审判员 吴刚& # xB;审判员 闫   广   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秦   绍   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