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永强与被执行人王纪萍、赵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永强,王纪萍,赵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119号申请执行人:马永强,男,1971年4月7日生,汉族,住东辽县白泉镇被执行人:王纪萍,女,1962年2月6日生,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被执行人:赵越,女,1990年7月23日生,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永强与被执行人王纪萍、赵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全部义务,本案终结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6)吉0402民初22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奎武审判员 吴刚& # xB;审判员 闫 广 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秦 绍 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