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3执404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周懿锋与彭元福、张娅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懿锋,彭元福,张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3执404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周懿锋,男,生于1975年1月8日,汉族。被执行人:彭元福,男,生于1974年4月13日,汉族。被执行人:张娅,女,生于1987年1月7日,汉族。本院在执行周懿锋与彭元福、张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了(2016)川1623民初1788-0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彭元福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岸区风临路3号37幢1单元10-1号房屋采取了查封保全措施,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彭元福、张娅未履行生效(2016)川1623民初178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了查控措施,现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以上房产的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彭元福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岸区风临路3号37幢1单元10-1号(房产证号106-2012-006**)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永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子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