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4民初3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马士荣与栾世武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士荣,栾世武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3570号原告:马士荣,女,198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栾世武,男,1952年12月31日出生,民族不详,住沈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士荣诉被告栾世武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7元,减半收取123.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国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