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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民初1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1327号原告:张某,女,198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吕某,男,198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原告张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本院审查,原告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张海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姚晓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