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民初1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1327号原告:张某,女,198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吕某,男,198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原告张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本院审查,原告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张海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姚晓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