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民辖终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老河口天之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老河口天之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陈新萍,徐珊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民辖终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老河口天之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老河口市汉口路8号。法定代表人:陈新萍,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法定代表人:陶盛发,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陈新萍,女,196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原审被告:徐珊,女,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上诉人老河口天之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天之河酒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陈新萍、徐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6民初21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天之河酒店公司上诉称,涉案争议的《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署地、合同履行地,以及上诉人的住所地均在湖北省老河口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案应由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其与天之河酒店公司之间签订的《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张给付工程款及利息,并要求担保人陈新萍、徐珊承担担保责任引发的纠纷,案由应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涉案争议的“天河国际大酒店精装修工程”项目所在地为湖北省老河口市,且争议的诉讼标的额超过2000万元,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湖北省辖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的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天之河酒店公司上诉提出的关于本案应由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和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邹 磊审判员 王仁祥审判员 林志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