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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行审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济南市市中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济南市中琨鹏保健用品经营部其他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济南市市中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济南市中琨鹏保健用品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03行审74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市中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汪宏志,局长。委托代理人史宪强,山东友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济南市中琨鹏保健用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张琨,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济市中)食药监食罚【2016】02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作出(济市中)食药监食罚【2016】02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单位销售的标示有“黄金伟哥”字样的产品等4种产品标示有食品的批准文号,应属食品,且有治疗功能。2016年5月3日,申请执行人抽取了上述“黄金伟哥”字样的产品1盒、“蚁力神”字样的产品1盒、“金伟哥”字样的产品1盒、“虫草延时王”字样的产品1盒送济南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食品检验所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显示上述产品中均含有药品成分西地那非。经调查,截止2016年4月20日,上述产品均未销售,涉及货值金额共计330元。因本案涉嫌构成犯罪,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7日将本案移交至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分局,该局认定本案不符合立案条件,于2016年6月6日将案件退回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定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申请执行人决定对被执行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销售的食品;2.并处罚款拾万元(100000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现场检查笔录、扣押物品审批表、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扣押延期审批表、扣押延期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询问调查笔录、认定违法事实的其它各类证据、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合议记录、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陈述申辩笔录、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没收物品凭证、没收物品清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公告。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1.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罚款100000元;2.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的罚款100000元。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处罚决定书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处罚决定书中所确定的罚款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销售的标示有“黄金伟哥”字样的产品等4种产品标示有食品的批准文号,应属食品,且有治疗功能。2016年5月3日,申请执行人抽取了上述“黄金伟哥”字样的产品1盒、“蚁力神”字样的产品1盒、“金伟哥”字样的产品1盒、“虫草延时王”字样的产品1盒送济南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食品检验所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显示上述产品中均含有药品成分西地那非。截止2016年4月20日,上述产品均未销售,涉及货值金额共计330元。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即“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之规定,认定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口,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申请执行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案件经集体讨论、告知听证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并依法催告,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市中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济市中)食药监食罚【2016】02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处罚内容。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卫东审 判 员  迟 忱人民陪审员  周庆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双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