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2民初2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荣根与张荣喜、许爱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荣根,张荣喜,许爱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2181号原告:张荣根,男,1971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被告:张荣喜,男,195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被告:许爱珠,女,196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原告张荣根诉被告张荣喜、许爱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张荣根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荣根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荣根撤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张荣根负担。审 判 员 韦翔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玉洁书 记 员 陈安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