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3民初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利与尉氏县第三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利,尉氏县第三人民医院,张利,尉氏县第三人民医院,张利,尉氏县第三人民医院,张利,尉氏县第三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3民初716号原告张利,女,汉族。被告尉氏县第三人民医院。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利与被告尉氏县第三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利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利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利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志伟人民陪审员 赵天长人民陪审员 刘三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芸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