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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周峰与利辛县恒信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峰,利辛县恒信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651号原告:周峰,男,197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利辛县恒信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旧城镇韩庄村。法定代表人:宣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峰与被告利辛县恒信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周峰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峰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黄海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志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