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执1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龙正霞、周胜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正霞,周胜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1268号申请执行人:龙正霞,女,1975年2月10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麻江县。被执行人:周胜敏,男,198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正霞与被执行人周胜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周胜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胜敏履行(2017)浙0522民初103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胜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胜敏存款4659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该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沈小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许 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