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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22执31、30、2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谭玉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谭玉礼,谭玉和,谭佳照,蒋福立,宋兆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22执31、30、29、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住所地钟山县钟山镇南路20号。法定代表人:钟运东,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谭玉礼,男,198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钟山县。被执行人谭玉和,男,196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钟山县。被执行人谭佳照,男,195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钟山县。被执行人蒋福立,男,195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钟山县。被执行人宋兆林,男,196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钟山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与谭玉礼、宋兆林、谭佳照、谭玉和、蒋福立关于借款合同纠纷系列四案中,经查,五被执行人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2017)桂1122执31、30、29、28号四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122执31、30、29、28号四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 邕审 判 员  奉仰勇代理审判员  胡景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黎佳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