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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271民初2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訾某某与宋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訾某某,宋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271民初2097号原告:訾某某,女,汉族。被告:宋某,男,汉族。原告訾某某与被告宋某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4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訾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原告訾某某负担。审判员  朱继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夏瑞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