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申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方静静、朱登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方静静,朱登艳,河南建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郑州第五十二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申4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方静静,女,汉族,1985年12月8日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王涛,男,汉族,1984年3月2日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系方静静丈夫。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登艳,女,汉族,1976年1月30日生,住郑州市中原区。一审第三人:河南建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郑州第五十二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北路102号附5号。负责人:陈坤坡。再审申请人方静静因与被申请人朱登艳及一审第三人河南建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郑州第五十二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1民终11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方静静申请再审称,一、被申请人应退还申请人定金5000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第三人居间佣金。三、诉讼费由被申请人负担。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违约,故要求被申请人退还定金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对居间佣金处理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方静静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勇审判员 蒋德军审判员 丁俊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运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