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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执765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廖年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廖年志,高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765号之五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233号。负责人王飚,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廖年志,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被执行人高蝉,女,1972年11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04民初7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廖年志、高蝉3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高蝉的银行存款1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向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彭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