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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4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姜群利与临沂市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甄玉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群利,临沂市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甄玉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4028号原告:姜群利,男,197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兰山区。被告:临沂市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甄玉东,男,196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经济开发区。原告姜群利与被告临沂市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甄玉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临沂市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通知其应诉。经本院查证,原告起诉提供的临沂市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地址并非该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姜群利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荣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