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02民初1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梁某与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杜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02民初1125号原告:梁某,公民身份号码为×××。被告:杜某,公民身份号码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瑞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