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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2民初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张兴良与唐忠良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良,唐忠良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2民初1086号原告:张兴良,男,汉族,1966年6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唐忠良,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原告张兴良与被告唐忠良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张兴良于2017年5月17日以被告唐忠良已支付20000元并拟定剩余款项的还款计划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兴良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兴良撤诉。案件受理费784元,减半收取计392元,由原告张兴良负担。审判员  司小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冬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