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2民初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张兴良与唐忠良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良,唐忠良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2民初1086号原告:张兴良,男,汉族,1966年6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唐忠良,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原告张兴良与被告唐忠良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张兴良于2017年5月17日以被告唐忠良已支付20000元并拟定剩余款项的还款计划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兴良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兴良撤诉。案件受理费784元,减半收取计392元,由原告张兴良负担。审判员 司小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冬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