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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民初1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湖北迪峰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袁梅秀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迪峰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袁梅秀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1346号原告:湖北迪峰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大冶大道268号。法定代表人:伍佳元,该公司董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张苗、罗琼,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梅秀。原告湖北迪峰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袁梅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湖北迪峰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湖北迪峰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迪峰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元,由原告湖北迪峰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光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邓伊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