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5民初7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冯恩信与李波重庆伟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恩信,李波,重庆伟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刘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7566号原告:冯恩信,男,196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尚丹,重庆张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波,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重庆伟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晏家松柏站街2号1幢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580197179Y。负责人:李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邹骏,重庆善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凯,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冯恩信与被告李波、重庆伟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刘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冯恩信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恩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恩信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冯恩信负担。审 判 长  王宇迪审 判 员  左小银人民陪审员  李小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梅 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