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执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梁喜春、罗学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喜春,罗学兵,江西中欧实业有限公司,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954号申请执行人:梁喜春,女,196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个体户,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罗学兵,男,197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个体户,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江西中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号:360900510000215.法定代表人:罗学兵。被执行人:万斌,男,198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个体户,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喜春被执行人江西中欧实业有限公司、罗学兵、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02民初22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江西中欧实业有限公司、罗学兵、万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中欧实业有限公司、罗学兵、万斌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学兵、江西中欧实业有限公司、万斌的银行存款31012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袁易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王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