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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绛法执字第19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许辉与张彩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辉,张彩萍,常红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绛法执字第191号之二申请人许辉,男,1980年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绛县。被执行人张彩萍,女,195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绛县。第三人常红娟,女,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绛县。委托代理人周红娟,女,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绛县司法局干部。申请人许辉与被执行人张彩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绛商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绛商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波审判员 王立志审判员 王胜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潘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