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5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张安龙与黄德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安龙,黄德昌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5981号原告:张安龙,男,汉族,1965年12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黄德昌,男,汉族,1979年3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原告张安龙诉被告黄德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并通知原告张安龙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650元,但原告张安龙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原告张安龙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1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程为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瀚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