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6刑初2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08王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专用) (2017)粤0306刑初2701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7年3月10日被羁押,2017年3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18日公诉机关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7〕1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2个月以下,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2017年3月10日20时34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机荷高速福民收费站入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被告人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1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 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5.97mg/100ml。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自愿认罪的从轻情节。 判 决 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黄耀东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谢晓帅(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