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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02民初1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安徽华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齐丰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华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齐丰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民初1227号原告:安徽华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秋浦西路3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719916191E(1-1)。法定代表人:聂腊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战勒,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丰友,男,1980年12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告安徽华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齐丰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安徽华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华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安徽华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慈 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霂清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