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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民初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771罗亚飞与陈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亚飞,陈宏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771号原告:罗亚飞,男,1967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陈宏,男,1980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原告罗亚飞与被告陈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罗亚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补交诉讼费及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亚飞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徐 光代理审判员  陈柳青人民陪审员  姜尧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