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2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莆田市融信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平和县恒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莆田市融信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平和县恒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平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莆田市融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下林办沟头居委会嘉新商业城4112号,组织机构代码:70516344-0。法定代表人:詹智杰,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省平和县恒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小溪镇高南村溪边88号,组织机构代码:15690537-5。法定代表人:林正财,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省平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小溪镇蜜柚市场,组织机构代码:15690498-9。法定代表人:周建文,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莆田市融信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平和县恒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平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莆田市融信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民币9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福建省平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建省平和县恒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平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现剩余债权为900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一儒审判员 朱伟才审判员 朱小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