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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1执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王必桃、叶欢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王必桃,叶欢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1执53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法定代理人王建军,男,汉族,1974年6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必桃,女,汉族,1972年12月28日生,住湖南省龙山县,现住郑州市。被执行人叶欢欢,女,汉族,1995年6月17日出生,住郑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211民初214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必桃的银行、网络(支付宝)存款46535元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苏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