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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4民初4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福州融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寿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融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寿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4民初4382号原告:福州融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魏池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其、刘炜,福建中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寿安,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原告福州融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寿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融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融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州融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灵婧人民陪审员  陈贵容人民陪审员  秦 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林彦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