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2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廖伟加、廖海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廖伟加,廖海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2060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右侧群楼首层二层及写字楼48-50层。负责人:谢宏儒,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廖伟加,198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被执行人:廖海兰,198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廖伟加、廖海兰仲裁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7408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在广州市白云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文审判员 周 晖审判员 胡小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仇万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