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4执保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诉被申请人张丽霞、易志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张丽霞,易志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4执保210号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芙蓉路52号众一国际B座。负责人:李柏君,行长。被申请人张丽霞,女,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县白石乡谭口村长园村民组。被申请人易志祥,男,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县谭家山镇紫竹居委会*号。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诉被申请人张丽霞、易志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丽霞、易志祥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丽霞、易志祥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2020元,暂由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秀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