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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1执恢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黄宏涛、王丹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宏涛,王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1执恢236号申请执行人:黄宏涛被执行人:王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宏涛与被执行人王丹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青民一初字第9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向勤代理审判员  洪 昊代理审判员  田宝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