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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财保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叶中卫与重庆中耀实业有限公司周薇薇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中卫,秦科,周薇薇,重庆中耀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财保235号申请人叶中卫,男,1975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秦科,男,1976年7月1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周薇薇,女,1981年9月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重庆中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38号2幢2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842812399。法定代表人姚淑碧,执行董事。申请人叶中卫与被申请人秦科、周薇薇、重庆中耀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标的:24000000元),请求对被申请人秦科、周薇薇、重庆中耀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重庆融真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叶中卫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赖希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开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