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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10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深圳市福荣迎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何英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福荣迎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英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10890号原告深圳市福荣迎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凤凰路海珑华苑海天阁23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MKDT2Q。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声哲。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继军。被告何英奇。原告深圳市福荣迎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何英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原告的起诉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曾燕丽人民陪审员  陈 兵人民陪审员  王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彩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