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藏0126执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杨银林与被执行人白克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银林,白克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达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藏0126执117-2号申请执行人:杨银林,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医生,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被执行人:白克利,男,196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藏0126民初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于2017年3月2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西藏阿妈羌玛酒业有限公司的10%股权。现根据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白克利在西藏阿妈羌玛酒业有限公司所享有的10%的股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兴 富审判员 次旺边久审判员 旦增达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卓玛次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