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执5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5388汤计术与邳州市铁富镇铁南村民委员会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计术,邳州市铁富镇铁南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5388号申请执行人汤计术,男,1960年3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委托代理人樊鹏生,邳州市铁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邳州市铁富镇铁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邳州市铁富镇铁南村。负责人汤可海,该村支部书记。本院在执行汤计术与邳州市铁富镇铁南村民委员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已经查询其他被执行人的其他银行账户,没有查询到其他被执行人的存款;通过不动产管理中心、车辆登记部门没有查找到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不动产、车辆。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 峰审判员 李 振审判员 陈伟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纪刚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