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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12民初2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2673许平与曹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平,曹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2673号原告:许平,男,197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告:曹影,男,196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平与被告曹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平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7元,由原告许平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赵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