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4民初1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李兰付与海盐泾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兰付,海盐泾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24民初1920号原告:李兰付,男,197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沁梅,浙江隆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盐泾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西塘桥街道西场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0528256531。法定代表人:冯娟英。原告李兰付为与被告海盐泾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沁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告为被告安装制作铝合金门窗。2017年1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李兰付铝合金款10000元(壹万元整),欠款人泾海酒店,经办人黄群良,并加盖被告公章。后被告未支付该欠款。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为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海盐泾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李兰付10000元,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结。如果被告海盐泾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海盐泾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夏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金凯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