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733民初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潘银华、温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银华,温玉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3民初468号原告:潘银华,女,汉族,1966年出生,江西会昌人,个体户,住会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生,会昌县永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温玉珍,女,汉族,1974年出生,江西会昌人,个体户,住会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银华诉被告温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银华于2017年5月15日以与被告温玉珍自行协商好还款事宜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银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潘银华承担。审判员 陈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蔡江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