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民初2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邢盼盼保险人代位求偿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邢盼盼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2951号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马利涛,总经理。被告:邢盼盼,男,199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邢盼盼保险人代位求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渭南中心支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承担。审判员 韦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华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