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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26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杜立广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立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526刑初14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立广,男,197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群众,高中文化,金盾保安公司员工。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9月21日被西乌珠穆沁旗公安局取保候审。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以西乌检公诉刑诉字(2017)第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立广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伊拉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立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1日,西乌珠穆沁旗千丰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人杜立广签订了”草场管理合同”,委托杜立广管理第一羊场周边区域(金水湾草场)。2014年9月份,被告人杜立广未经草原和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擅自在此草场内进行施工建设,改变了草场的用途。2016午6月13日,经西乌珠穆沁旗草原生态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验),被告人杜立广在金水湾草场内挖鱼塘12亩,开垦种树8.9亩,修建砂石路1.7亩,硬化地面0.5亩,堆放土方11.7亩,共计面积34.8亩。2016年9月份,经内蒙古坤仪土地勘测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损毁土地面积为1.94公顷。其中坑塘水面面积为0.54公顷,排土场面积为1.00公顷,道路面积为0.15公顷,生活区面积为0.03公顷,影响区面积为0.22公顷。金水湾草场破坏土地复垦概算总投资为13.60万元。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1)受案登记表、西乌旗草原生态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案件移送函;(2)被告人杜立广常住人口基本信息;(3)草原承包经营权证;(4)草场管理合同;(5)西乌珠穆沁旗草原生态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责令整改通知书、送达回证;(6)西乌珠穆沁旗巴拉嘎尔高勒镇金水湾草场破坏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7)西乌珠穆沁旗草原监督管理局西草监字(2014)39号关于规范草牧场管理的通知;(8)收回草场管理权限的通知;(9)西乌珠穆沁旗千丰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收回草场管理合同的说明。2.证人郭某、吉某的证言;3.被告人杜立广的供述与辩解;4.西乌珠穆沁旗草原生态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现场照片(8张);5.视听资料DVD光盘1张。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杜立广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杜立广辩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经依法审理查明:2010年8月1日,西乌珠穆沁旗千丰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人杜立广签订了”草场管理合同”,委托杜立广管理第一羊场周边区域(金水湾草场)。2014年5月份,被告人杜立广未经草原和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擅自在此草场内开始种树等行为后西乌珠穆沁旗草原监督管理局下发通知,要求西乌珠穆沁旗千丰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整改。2014年6月13日西乌珠穆沁旗千丰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告人杜立广通知收回草场。截止到2016午6月13日,经西乌珠穆沁旗草原生态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验),被告人杜立广在金水湾草场内挖鱼塘12亩,开垦种树8.9亩,修建砂石路1.7亩,硬化地面0.5亩,堆放土方11.7亩,共计面积34.8亩。2016年9月份,经内蒙古坤仪土地勘测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损毁土地面积为1.94公顷。其中坑塘水面面积为0.54公顷,排土场面积为1.00公顷,道路面积为0.15公顷,生活区面积为0.03公顷,影响区面积为0.22公顷。金水湾草场破坏土地复垦概算总投资为13.60万元。另查明,宣判前被告人杜立广缴纳毁坏草场复垦费用136,000.00元。此费用由西乌旗草原生态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监督复垦。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书证(1)受案登记表、西乌旗草原生态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案件移送函证实2016年6月27日草原生态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报案有非法占用草场的事实;(2)被告人杜立广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杜立广年满十八周岁,负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3)草原承包经营权证证实涉案草场位置、性质;(4)草场管理合同证实被告人杜立广与西乌旗千丰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管理合同,被告人杜立广负责看管;(5)西乌珠穆沁旗草原生态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责令整改通知书、送达回证证实2016年6月14日,西乌旗草原生态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将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杜立广;(6)西乌珠穆沁旗巴拉嘎尔高勒镇金水湾草场破坏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证实被告人非法占用的草场亩数、恢复费用、毁损程度;(7)西乌珠穆沁旗草原监督管理局西草监字(2014)39号关于规范草牧场管理的通知证实2014年6月3日西乌旗草原监督管理局向西乌旗千丰乳业有限责任公司通知要求整改;(8)收回草场管理权限的通知、西乌珠穆沁旗千丰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收回草场管理合同的说明证实2014年6月7日千丰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杜立广发出收回管理草原,要求杜立广自行拆除和移走违章建筑,责令限期迁离;2.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并杜立广没有给千丰乳业有限公司通知非法占用草场的事实;吉某的证言证实杜立广并没有通知千丰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违法使用草场的事,2014年草监局通知后得知杜立广有违法建筑后通知其整改;3.被告人杜立广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5月开始种树等行为,9月份开始挖鱼塘的事实;4.西乌珠穆沁旗草原生态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实违法占用草场现场;5.视听资料DVD光盘1张。本院认为,被告人杜立广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造成草原用地大量毁坏,数量较大,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杜立广当庭认罪,并主动缴纳毁坏草场复垦费用136,000.00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杜立广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杜立广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此判决生效后一个月之内缴纳)。二、被告人杜立广缴纳的复垦费136,000.00元上缴国库用于草场复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振清审 判 员  吉木色人民陪审员  萨木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乌日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