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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12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莉与张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莉,张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3民初12075号原告:王莉。被告:张宇。原告王莉与被告张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2、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被告向原告借款。因原告手中现金不足,故同意借给被告现金2万元及60余克黄金手链一条。2015年6月6日,原告将现金及手链交付被告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承认向原告借款2万元及黄金60克,并承诺于2015年12月31日还清。后被告未还款,拖欠至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相应利息。被告张宇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张宇未出庭质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其当庭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5年6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承认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承诺于2015年12月31日还清。后被告未还款,拖欠至今。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通过原告所举证据可以认定被告借款事实成立,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还款责任及违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未超出法律规定范围,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莉借款本金2万元;二、被告张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莉上述借款本金的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被告张宇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王莉预交本院案件受理费752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张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梦媛人民陪审员  宋洪英人民陪审员  卢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甜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