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27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原告江濛与被告贾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濛,贾建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227民初201号原告:江濛。被告:贾建明。原告江濛与被告贾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建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与原告老公系发小关系,2015年10月16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8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可是借款期满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不予归还原告借款。2016年4月23日原告再次找到被告,被告答应2016年年底归还借款,并又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此事原告多次与其协商解决无果,诉至法院。被告贾建明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证据。根据原告的起诉和其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归纳本案审理的重点为:原告起诉被告的借款事实是否存在?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由于被告贾建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一审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审查后认为,原告所提供的借条一张、欠条一张客观真实,本院工作人员于2017年3月23日对被告贾建明问话,贾建明承认向原告借款80000元的事实,只是提出归还过原告10000元,庭审中原告承认被告归还10000元,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所举的证据依法予以采信,确认被告欠原告人民币70000元。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与原告老公系发小关系,2015年10月16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到期未还。2016年4月23日被告又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答应2016年年底归还借款,后分两次归还原告10000元。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2015年10月16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了还款期限,双方形成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按约交付被告80000元,可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虽然后来归还原告10000元,现仍欠原告70000元。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贾建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濛人民币70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贾建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彪人民陪审员 肖婧芳人民陪审员 贾永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星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