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6执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冠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王坦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冠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王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保81号申请人:冠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26717342925-4。住所地:山东省平邑县南环路北建设路西。法定代表人:钟玉成,董事长。被申请人:王坦,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冠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王坦xxxxx,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xxx。二、查封申请人冠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xxx。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金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康美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