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5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沈阳启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盛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启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盛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5917号原告:沈阳启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华园东路6-32号(4门)。法定代表人:刘俭庸,系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盛茜。原告沈阳启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盛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受理后,由审判员班蕊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启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启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沈阳启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班 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明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