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91民初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张再新与河北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再新,河北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91民初712号原告张再新,男,199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河北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万全区孔家庄镇上保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29792696949X。法定代表人柳建旺,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明杰,女,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再新诉被告河北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再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4元,由原告张再新承担。审判员 时信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董利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