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民初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巴州支行与周虹宇、吴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巴州支行,周虹宇,吴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02民初71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巴州支行,四川省巴中市江北大道中段96号。法定代表人:姜军,巴州区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柏新燕(特别授权),女,汉族,本科,生于1985年,住四川省巴州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巴州支行职工)。被告:周虹宇,男,生于1982年1,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吴瑜,女,生于1989年,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巴州支行与被告周虹宇、吴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巴州支行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合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巴州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巴州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刘梅林人民陪审员 王凤兰人民陪审员 赖金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陆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