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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1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陈永裕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永裕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195号罪犯陈永裕,男,1985年12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0日作出(2012)湖刑初字第6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永裕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责令被告人陈永裕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8254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2日作出(2013)厦刑终字第44号刑事裁定,撤销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2)湖刑初字第650号刑事判决,发回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2013)湖刑初字第3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永裕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责令被告人陈永裕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8254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2013)厦刑终字第3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7年4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永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累计获表扬7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陈永裕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陈永裕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永裕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陈永裕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该犯系累犯,在考核期内不积极履行财产刑,依法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永裕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次减刑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5月21日起至2023年10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丽榕 来源:百度“”